[公告] Equestrian板板規 v.1.1
賽馬暨馬術板板規 v.1.2
第零章 Equestrian相關看板群功能說明
BoardCourt[板務法庭]:受理群組長須迴避之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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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Sports[國家體育場群組]:受理小組判決之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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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General[其他小組]:受理馬術板判決之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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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uestrian[馬術]:賽馬暨馬術運動板,板主受理信件檢舉、申訴
第一章 創板宗旨
1-1 提供所有喜愛賽馬或馬術運動的同好一個地方,發表與討論任何賽馬與馬術
運動的相關衍生議題。
1-2 請本板使用者遵守本板板規、運動小組組規、國家體育場群組組規、批踢踢
實業坊站規及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章 組織章程與板務權責
2-1 〔Equestrian〕
Ⅰ 本板始於2021年八月,為普遍級看板。
2-2 〔板主〕
Ⅰ 板主之權責為維持看板正常運作、依照板規處理違規事項、修訂板規、
管理精華區。
Ⅱ 板主須依板規行政,並得獨立行政。
Ⅲ 板主有判定違規與否之獨立裁量權。
Ⅳ 如遇緊急情況,板主有權公告附註條例或暫行條款,效力等同板規。
惟其時效不得超過一個月。
Ⅴ 文章屬下列範疇者,板主應M文保留文章。
一 與賽馬或馬術運動相關之原創影音、繪圖、超過60行之比賽分
析、評論及非利用轉圖軟體之ANSI創作。
二 經板友推薦之優良文章,且經板主審核通過者。
三 經檢舉之違規文章,而板主尚未判定或處理者。
若板主M文原因為文章違規而未處理,應推文說明M文原因。
Ⅵ 文章屬下列範疇者,板主得S文並推文註明原因。
一 爭議文或可能成為爭議文之文章。
二 尋人啟事等有急迫性或有關公益之文章。
Ⅶ 文章屬下列範疇者,板主得鎖文。
一 已討論完畢之[板務]討論串。
二 爭議文經S文後仍無法控制秩序者。
若板主鎖文原因為爭議文,應公告說明鎖文之原因及範圍。
Ⅷ 本板板規之追溯期為十四日,逾期之檢舉板主一概不受理。
2-3 〔小板主〕
Ⅰ 小板主之權責為協助板主管理精華區。
Ⅱ 小板主至多四名,由板主直接任命,無任期限制。
第三章 使用者規範總則
3-1 處罰以行為時板規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3-2 〔名詞定義〕
Ⅰ 稱賽馬者,為兩匹以上由騎師策騎的純種馬或標準競賽馬,在設定的
途程上進行的表演賽事,賽事種類有平地賽事、跳欄賽事、馬車賽事
與耐力賽事。
Ⅱ 稱馬術者,為騎乘、駕馭和訓練馬翻越障礙等相關技能,在近代成為
一項競技性體育運動。本板討論之馬術運動範圍,暫定限於國際馬術
總會認可之馬術運動,即盛裝舞步、障礙賽、耐力賽、三日賽、馬車
競技、西部馬術、馬背體操。
Ⅲ 稱文章者,其內容包含標題、內文、簽名檔及轉文內容。
一 稱轉文內容者,包含轉文標題、轉文內文、轉文簽名檔、轉文
推文。
Ⅳ 發文謂發表文章、回文謂回覆文章、轉文謂轉錄文章。
Ⅴ 稱推文者,包含推(推)、噓(噓)、加註(→)、投票建議、編輯文章
回覆推文。
Ⅵ 稱18禁者,為下列內容:
一 過於露骨之色情、血腥文字描述或畫面。
二 含有女性乳頭、男女性下體之畫面。
三 符合中華民國法律十八禁定義之內容。
Ⅶ 稱看板事務者,為涉及看板管理者執行職權之行為。
Ⅷ 稱看板風氣者,為看板使用者之群體行為。
Ⅸ 稱中華民國政治相關議題,包含近代中華民國政策、政黨、社會、公
民等議題。
3-3 處罰之種類如下:
一 直接水桶:三天、一週、兩週、一個月、三個月、一年、永久水桶。
二 警告:累計警告三次者,處累計水桶一個月。
三 不處分。
3-4 板主判決時得依需求為輔助處罰,並應與 3-3之處罰合併執行,其種類如下:
一 退文。
二 刪文。
3-5 違反規定而於判決前刪改違規部份,使之無違規者,板主得減輕或免除其處
罰。
3-6 [加重處罰規定]
Ⅰ 違反規定而受處罰完畢,再違反同一規定者,為累犯,依本條規定加
重處罰。
Ⅱ 自水桶累計第二次起,依「該條之處罰天數」乘以「第幾次違反規定」
計算水桶日數。
3-7 〔永久水桶〕
Ⅰ 水桶累計達十次者,處永久水桶。
Ⅱ 同一文章因多重違規或加計累犯而處水桶六個月以上者,處永久水桶。
3-8 〔分身發言規定〕
Ⅰ 於本板受水桶處分而未執行完畢,以分身發文、回文、轉文者,如經
告發,所有本尊、分身處水桶兩週。
Ⅱ 於本板受水桶處分而未執行完畢,以分身發文、回文、轉文、推文,
而受警告以上之處分者,為本板不受歡迎人物,連帶所有本尊分身一
併永久水桶,若嗣後有其它分身於本板活動,無論是否違反板規皆處
永久水桶。
3-9 〔活動特別規定〕
Ⅰ 本板舉辦之活動,禁止同一人以多個分身參與。如經告發,所有本尊、
分身處剝奪該活動參與資格,且嗣後所有本尊、分身不得參與本板舉
辦之任何活動。
Ⅱ 於本板受3-9-Ⅰ處分,而再以其它分身參與本板舉辦之任何活動者,
如經告發,比照3-8-Ⅰ,所有本尊、分身處水桶兩週。
Ⅲ 符合活動定義者,如本板舉辦之賽事競猜活動。本板舉辦之樂透不在
此列。
第四章 使用者規範分則
4-1 〔無關板旨違規〕
Ⅰ 發文而文章無關板旨且情節輕微者,處水桶三天。
Ⅱ 回文而文章皆未達以下二款規定而情節輕微者,處水桶三天。
一 內文有關板旨。
二 可由內文判斷與引用文章直接相關者。
Ⅲ 轉文而文章無關板旨者,處水桶一週。但轉錄與本板看板事務直接相
關之公告者,不在此限。
4-2 〔洗文違規〕
Ⅰ 短時間內大量發文、回文者,處水桶一週。
Ⅱ 未經文章作者同意,短時間內大量推文且內容相近者,處水桶一週。
Ⅲ 短時間內大量轉文且未經申請者,處水桶一週。
4-3 〔人身攻擊違規〕
Ⅰ 發文、回文、推文對特定板友或現實存在之人物、馬匹或群體為人身
攻擊,主詞不明確者,或主詞明確但情節輕微者,處水桶一週。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水桶二週。
Ⅲ 前二項之違規,對特定板友之人身攻擊需經當事人檢舉方成案。
Ⅳ 主詞明確且使用負面攻擊言詞,情節嚴重者,處水桶一個月。
Ⅴ 以髒話作為發語詞者,不處分。
Ⅵ 因違反法律或賽馬、馬術行業規範,而為或曾為各國法院或賽馬、馬
術管理機構判處停牌等處分,或入獄服刑之現實人物、群體,不受前
項規定保護。然負面攻擊言詞不得使用於相關之現實馬匹。
4-4 〔蓄意引戰/亂板違規〕
Ⅰ 發文、回文、推文有以下情事者,為蓄意引戰,處水桶一個月。
一 板主S爭議文或者M違規文後,仍繼續發表或回覆相關文章。
二 經板主判定蓄意引起爭議者。
三 文章內容有私人恩怨並產生針對之事實,經當事人檢舉者。
四 多次負面攻擊特定板友或群體。
五 蓄意挑起板友之間紛爭者。
六 文章內容意圖擾亂看板秩序者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水桶三個月。
Ⅲ 三組以上同IP視為同使用者,若皆違規,水桶皆加重一年。
對判決不滿得申訴小組暫緩執行並送帳號部查詢。
4-5 〔十八禁違規〕
Ⅰ 發文、回文、推文含十八禁內容者,處水桶三天。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水桶一週。
4-6 〔政治文違規〕
Ⅰ 發文、回文、轉文提及中華民國政治相關議題者,處水桶一個月。
但討論中華民國馬術協會相關政策或轉播權利相關法律,以及賽馬
相關政策、法律者,不在此限。
Ⅱ 第一項之討論,僅限定政策中明確特定政治人物、議題之合理討論,
不得離題、提及無關之政治人物、群體、粉絲,或藉機宣揚個人政
治理念,或提到沒有明示暗示的人事物。
Ⅲ 推文而違反規定者,處水桶一週。
4-7 〔發表公告違規〕
非本板板主發表或回覆公告者,處水桶一個月。
累犯者,處永久水桶。
4-8 〔特殊文章違規〕
Ⅰ 發表廣告文、問卷文、市場調查、營利性質之交易文,而未經申請
者,處水桶一個月。
Ⅱ 違反上級公告#1QOArzZ7 (SYSOP)
Ⅲ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水桶三個月。
┌─────────────────────────────────────┐
│ 文章代碼(AID): #1QOArzZ7 (SYSOP) [ptt.cc] [公告] 重申嚴禁交易法律/法令禁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YSOP/M.1516285309.A.8C7.html │
└─────────────────────────────────────┘
4-9 〔火星文違規〕
Ⅰ 發表注音文、廣東話文、未滿30繁體字之文章者,刪文,初犯警告,
再犯者水桶三日,違規三次以上直接水桶一週。
Ⅱ 發表空白文者,處直接水桶一週,發布者文章退文。
Ⅲ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直接水桶兩週。
4-10 〔抄襲違規〕
Ⅰ 發文、回文、推文抄襲或擅改他人創作者,經當事人檢舉並舉證後,
處水桶一週。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經當事人檢舉並舉證後,處水桶二週。
4-11 〔刪除推文違規〕
Ⅰ 發文、回文而未經當事人同意刪除或修改推文者,處水桶一週。
但其推文違規者,不在此限。
Ⅱ 轉文而未經當事人同意修改轉文推文者,處水桶一週。
但得逕行刪除之。
4-12 〔公佈個資違規〕
Ⅰ 發文、回文、推文公佈包含下列個人資料者,處水桶一個月。
一 私人信件。
二 私人言論。
三 其它個人資料。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水桶三個月。
4-13 〔轉文違規〕
Ⅰ 未經文章作者同意而轉錄文章至本板者,處水桶一週。
Ⅱ 轉錄他人文章至本板而未註明出處者,處水桶一週。
Ⅲ 轉錄本板受水桶中之使用者之文章至本板,處水桶一週。
4-14 〔上位法違規〕
發文、回文、推文、轉文違反包含下列之上位法者,
視情況處警告一次至永久水桶。
一 運動小組小組規。
二 國家體育場群組群組規。
三 台大批踢踢實業坊站規。
四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
五 其它上位法。
4-15 〔特殊重大違規〕
有下列之情事者,為特殊重大違規,處永久水桶並退文。
一 張貼張爸文、成大狗博士文、王浩宇平台者。
二 貼出有毒或損害他人電腦之連結或檔案者。
三 張貼商業網站之連結。利用板友之好奇點擊心態,
賺取點擊連結之廣告收入者。
第五章 檢舉、申訴流程
5-1 〔檢舉流程〕
Ⅰ 使用者檢舉違規,應以站內信向板主檢舉。
Ⅱ 檢舉成案後,板主應處理,並回信判決結果。
Ⅲ 若判決違規確定,板主應於本板公告判決結果並執行。
5-2 〔申訴流程〕
Ⅰ 若當事人對於板主之判決不服,應以站內信向板主申訴方成案。
Ⅱ 申訴成案後,板主應重新檢視判決,回信並於原公告下推文申訴結果。
Ⅲ 若當事人仍不服申訴結果,則應依規定依序至CourtGeneral[其他小組]、
CourtSports[國家體育場群組]、 BoardCourt[板務法庭],以[申訴]
分類申訴方成案。
Ⅳ 板主應依照小組長、群組長或板務站長之申訴結果進行處理。
5-3 基於急難互助原則,與生命危險相關之求助文可直接張貼於看板。
板主應S文表示重要,且禁止回文,回文者不公告刪除。
第六章 板規增修相關規定
6-1 〔板規之增修權〕
Ⅰ 板主有權增加、刪除或修改板規。
Ⅱ 板友有權提出板規修改之討論案,應依7-1之規定辦理。
6-2 板規之增加、刪除或修改需於修改後於本板公告,並標註修改內容。
6-3 〔板規修改過渡期〕
Ⅰ 若同時修改複數條板規,需提供至少兩週之宣導期,期間違規得從輕
處理。
Ⅱ 若板規之修改幅度大於四分之一,板主於公告前需自行試運行一個月,
確保板規之邏輯無誤且可執行後方可公告。
第七章 使用者板務討論
7-1 〔板務討論之連署〕
Ⅰ 使用者可於本板以專用分類[板務]發文討論看板事務並至該文推文附
議。
若附議人數於兩週內達到十五人以上,板主應受理該決議。
Ⅱ 一年內曾有相同或相似議題於本板討論,板主將不予受理。
7-2 〔板務討論之結果〕
Ⅰ 板主針對議題討論之結果,應公告板主決議或舉辦投票。
Ⅱ 舉辦投票時,板主應依投票結果行政,投票率不得低於投票舉辦當下
看板人數五分之一,否則視為無效,並依7-1-Ⅱ辦理。
第八章 發文種類
8-1 〔可選擇之發文種類〕
Ⅰ [賽馬]:歐美、日本、香港、澳洲等地之賽馬盛事。
不可早於比賽三日前發布。
Ⅱ [馬術]:國際馬術總會與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之馬術賽事。
不可早於比賽三日前發布。
Ⅲ [史實]:與賽馬或馬術運動相關的史實。
馬匹、賽事、騎師、騎手、練馬師、馬主之介紹皆屬此類。
Ⅳ [新聞]:Racing Post、Netkeiba 等國內外媒體發布之新聞。
香港賽馬會發布之通稿亦屬此類。
Ⅴ [情報]:賽事轉播、馬匹報名等情報。
Ⅵ [聊天]:與賽馬或馬術運動相關,但非屬上列各項種類之討論。
Ⅶ [板務]:對於看板事務之建議。
Ⅷ [創作]:賽事或馬匹相關之圖文創作。
8-2 〔未能選擇但可增加之發文種類〕
Ⅰ [發錢]:賽事或其它相關慶賀事項之發錢。
8-3 〔板主管理之發文種類〕
Ⅰ [公告]:本板事務重要公告。
Ⅱ 置底閒聊文:以 [聊天] 分類並註明為置底閒聊文標題之文章。
8-4 如所發文章不符合以上種類,得自行增加種類,惟以二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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