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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SP2_Base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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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體育場群組 棒球小組 SP2 板使用規則 (簡易說明版) │ │ │ │╭───────────┬──────────────────────╮│ ││[申訴] │◎需在溝通案結案後七天內提出,逾期不受理。 ││ ││溝通案結案後七天內提出│◎除提出申訴案外,亦須主動提供申訴文件。 ││ ││ │ ││ ││ │◎小組長需於申訴文件完備後七天內表達受理。 ││ ││ │◎小組長需於受理後七天內進行第一次發言。 ││ ││ │◎小組長判決後,當事人不得再發表意見。 ││ ││ │◎當事人有異議時請於七天內進行上訴。 ││ │╰───────────┴──────────────────────╯│ │╭───────────┬──────────────────────╮│ ││[檢舉] │◎提出檢舉案時,亦須主動提供檢舉文件。 ││ ││板主怠職、板主違規…等│ ││ ││ │◎小組長需於檢舉文件完備後七天內表達受理。 ││ ││ │◎小組長需於受理後七天內進行第一次發言。 ││ ││ │◎小組長裁定後,當事人不得再發表意見。 ││ ││ │◎當事人有異議時請於七天內進行再檢舉。 ││ │╰───────────┴──────────────────────╯│ │ │ └────────────────────────────────────┘ -- 國家體育場群組 棒球小組 SP2 板使用規則 第一條 通則 §1 SP2_Baseball(以下簡稱「本板」)為棒球小組組務類別看板。 §2 本規則適用棒球小組所轄各看板。 §3 本板受理棒球小組所轄看板之相關提案: [申訴] 使用者對板主處分不服,且與板主溝通程序完成後仍對此處分不服者。 [檢舉] 使用者認為板主管理板務上有不當行為者,可向小組長提出檢舉。 第二條 管理原則 §1 本板板務管理人員原則上為兩人,由相關組務人員及群組長擔任。 本板管理人可視實務需要,適度修改提案標題,或刪除其他使用者不相關推文。 §2 使用者於本板發表文章,請遵守站規及相關規則。 使用者提案文若有下列情況者,其提案得不受理: a. 使用者提出之溝通案結案後七天內可提出申訴案,逾期提案一律不受理。 b. 使用者發表含有毀謗、侮辱、謾罵等不當言論。 c. 使用者於提案過程中發表威脅、恐嚇等言論。 d. 使用者發表任何惡意挑釁之不當文字,已干擾對照板主公權力之行使者。 e. 有違反本規則之其他情事,且其狀況顯有干擾提案進行者。 若提案過程中有符合前項情況者,本板管理人員可逕自中止提案進程。 §3 使用者可視其提案內容之需要,轉錄個人信件或他板文章至本板作為相關資訊。 使用者轉錄之信件、證據文一經編輯,原則上失其證據效力。 若使用者需要編輯其轉錄文章,請於該篇文章以推文方式向本板管理人員報備。 §4 小組長於下列情況,需聲請迴避並委由群組長指派其他組務人員代為裁定。 a. 小組長於溝通層級已作為被申訴方並完成相關程序者。 b. 小組長於提案中有明顯利益衝突者。 c. 使用者於提案中明確要求小組長迴避,並經群組長同意其請求者。 第三條 提案發文格式 §1 使用者之提案標題請符合格式,提案內容請使用文章範本。 本板提案標題範例如下: [申訴] (看板名稱) 申訴案發文日期YYYY/MM/DD [檢舉] (看板名稱) 檢舉案發文日期YYYY/MM/DD §2 棒球小組之相關提案於本板發表後,原則上僅限相關人員發言。 申訴案:僅限提案人、對造板主、組務人員發言,與本案無關之使用者不得發言。 若有特殊狀況,本板管理人可宣佈本案為「自由發言」,開放發言。 檢舉案:僅限提案人與小組長發言,與本案無關之使用者不得發言。 小組長可傳喚對造板主進行答覆。 第四條 申訴案 §1 本板專責受理棒球小組所轄看板相關處分,其申訴案構成要件如下: a. 使用者於看板受處分,且於完成溝通程序後仍對判決不服者。 b. 使用者需於溝通案結案後七天內提出申訴案,逾期不受理。 §2 申訴案之當事人包括提案者與對照板主。 當事人未經小組長傳喚或許可,禁止擅自發言。違者視為違規。 申訴人可根據實務狀況,於申訴案中要求小組長迴避(見使用規則二-4)。 §3 申訴案於發表後,申訴人需以轉錄方式提供下列申訴文件,例如: a. 處分公告:對照板主的處分公告,如因被水桶無法轉錄得請對照板主協助轉錄 b. 溝通文件:包括與板主間進行溝通程序的所有往來信件,或溝通案相關文章 c. 違規文章:被處分之文章,如已被刪除者得請求板主自看板資源回收桶內轉錄 d. 其他經小組長要求提出之證據資料 上列申訴文件若申訴人無法自行提出者,小組長得要求板主協助轉錄。 所有轉錄文件皆不允許當事人進行編輯。違者視為違規。 §4 申訴案一經發表後,小組長需確認申訴人是否已提供完整申訴參考文件。 申訴人若未提供申訴文件,小組長得要求其進行補件。 申訴案於申訴文件完備後即視為發表完成。 小組長需於確認申訴文件完備後,七天內於申訴文推文表達受理之意。 申訴案經小組長受理後,嚴禁提案者任意編輯修改其文章,違者該案不予受理。 小組長需於申訴案受理後七天內進行第一次發言。 若小組長無正當理由未於時限內進行發言,視為違規: 該案相關之水桶處分視為無效,申訴人可據此直接向板主要求提早解桶。 §5 申訴案經小組長傳喚當事人發言時,當事人需於三天內回應。 當事人回應內容需以答覆小組長問題為主,嚴禁提出任何對個人的處置。 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違反本項規則者,視為違規。 申訴人違規則本案中止; 板主違規則該案相關之水桶處分視為無效,申訴人可據此要求提早解桶。 §6 申訴案判決文視為小組長最終判決,當事人不得於結案後發表任何意見。 §7 申訴案完成後,本板管理人員會在文章標記「s」或「!」作為結案。 申訴案結案後,任一方當事人若有異議,請於 SP3_AllSport 提出上訴案第五條 檢舉案 §1 檢舉案構成要件如下: a. 使用者認為板主怠職,如長時間不上站、不執行板規、不整理精華區…等 b. 使用者認為看板板規具有爭議性或有違反組規、站規的嫌疑 c. 使用者認為板主行事具有爭議性或有違反組規、站規的嫌疑 d. 使用者認為板主有其他不當行為者,可於本板提出檢舉 e. 不受理使用者以自己受處分之案件提出檢舉案 §2 檢舉案之當事人包括提案者與對造板主。 當事人未經小組長傳喚或許可,禁止擅自發言。違者視為違規。 §3 檢舉案需詳述檢舉說明,並請提供下列檢舉文件: a. 上站紀錄:若檢舉板主怠職者僅需提供其上站紀錄,不需提供其他檢舉文件 b. 違規證據:請於檢舉文中提供文章代碼,並說明違規事實 c. 討論信件:若有私信往來,請以轉錄方式附上所有相關信件(非必要) d. 其他經小組長要求提出之證據資料 除上站紀錄外之轉錄文件皆不允許當事人進行編輯。違者視為違規。 §4 檢舉案一經發表後,小組長需確認檢舉人是否已提供完整檢舉文件。 檢舉人若未提供檢舉文件,小組長得要求其進行補件。 檢舉案於檢舉文件完備後即視為發表完成。 小組長需於確認檢舉文件完備後,七天內於檢舉文推文表達受理之意。 檢舉案經小組長受理後,嚴禁提案者任意編輯修改其文章,違者該案不予受理。 小組長需於檢舉案受理後七天內進行第一次發言。 若小組長無正當理由未於時限內進行發言,視為違規。 §5 檢舉案經小組長傳喚當事人發言時,當事人需於三天內回應。 當事人回應內容需以答覆小組長問題為主,嚴禁提出任何對個人的處置。 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違反本項規則者,視為違規。 §6 檢舉案裁定文視為小組最終裁定,當事人不得於結案後發表任何意見。 §7 檢舉案結案後,本板管理人員會在文章標記「s」或「!」作為結案。 檢舉案結案後,任一方當事人若有異議,請於 SP3_AllSport 再提出檢舉案。 §8 檢舉案結案後九十天內,禁止於本板針對同一當事人再提起檢舉。 但若有新事證的發現及說明,或著組規進行修正時,小組長得受理該案。 第六條 處分及罰則 §1 若使用者違反本規則相關規定,或有其他明顯擾亂看板秩序者,本板管理人員得 以下列方法處分之: a. 情節輕微者:警告一次,並水桶 十 天 b. 情節較重者或再犯者:水桶 九十 天 c. 嚴重犯行者或累犯者:水桶 一 年以上,最長不得超過 十 年。 若使用者有擾亂看板秩序時,視為嚴重鬧板行為,其處分內容得以群組最重標準 進行處分,相關文章內容得執行劣退,其實際處分內容由本板管理人員決定。 §2 受本板水桶處分者,其處分原則上可與 Sportcenter 及 PttNewSport 板連動 若受處分者屬嚴重犯行者,其處分得與 本群組全部組務看板 連動。 §3 使用者於本板受水桶處分期間內,若有需要提案者,請先私信告知本板管理人員。 若以他人帳號提出溝通案或板務案者,兩帳號將一併視為違規。 此違規行為視為嚴重犯行,同時其水桶處分將重新執行。 §4 使用者於本板受水桶處分,若對該判決不服者,請至 SP3_AllSport 提出申訴。 其申訴權將受限,申訴主張僅限調整水桶期限長度,使用者不得提出其他主張。 (分隔線) ※ 編輯: JUNstudio (220.135.105.33 臺灣), 04/01/2022 22:46:57 ※ 編輯: JUNstudio (220.135.105.33 臺灣), 06/05/2022 17:41:50 [編輯說明] 增訂六-4 ※ 編輯: JUNstudio (220.135.105.33 臺灣), 06/17/2022 11:17:20 [編輯說明] 修改四-4錯字。 ※ 編輯: JUNstudio (220.135.105.33 臺灣), 10/30/2022 00:50:32 [編輯說明] 增訂五-1-e ※ 編輯: JUNstudio (122.116.81.113 臺灣), 05/05/2023 22:25:24 [編輯說明] 增訂六-1-2鬧板行為處分 ※ 編輯: JUNstudio (122.116.81.113 臺灣), 06/07/2023 23:38:35 [編輯說明] 修改三-1標題格式 ※ 編輯: JUNstudio (122.116.81.113 臺灣), 10/24/2023 13: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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