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離職後公司改發現金
大家好,有關於薪水發放的問題想跟大家討論。
事情是這樣的,
在10月初到一間公司做了約兩週,但因為覺得公司制度不太符合自己,所以在10/20
離職了。
然後在上上個月9月底先用PT試做,當時繳了郵局的影本,在10/5薪水有入帳,在10/4轉
正職後,因為公司正職員工需辦臺灣銀行,但因為只做到10/20就沒開戶了。
然後11/6有收到薪資條,但當初PT時期繳的郵局帳戶未收到10月薪資。
到了今天11/8問了公司副理,表示需到人資領現金,但公司離家單趟有半小時左右(騎車
),實在有點遠,目前有問是否可以用匯款的(可扣手續費),目前未有下文。
補充一下:
公司PT是發到郵局
正職是發到臺灣銀行
當初有規定這兩個戶頭,這樣
想問大家這樣是否正常?
還是我太小題大作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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