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談] 那些年我遇到的霸凌
※ 引述《shio000 (店小二)》之銘言:
: 案例一、該輪乙的老屁股在我報到的時候
: 抓空檔直接嗆你今年要考乙喔
行政作為對策:考甲不限比例
如此一來資深人員表現該甲就給甲,只值乙就給乙,跟新人考甲或考乙無關
就不會發生案例所述情況。
: 案例二、首長晚上八九點打電話來咆哮
行政作為對策:不適任首長/主管調非主管
更上層的長官如果不知道底下的主管誰不適任,表示該更上層長官本身也不適任。
: 案例三、職務分配用工作再怎麼分配都不
: 會公平,平白無故加別的同仁工
: 作給我,還有用誰叫我要有相關證
: 照的藉口
行政/立法作為對策:給予公務人員商調請求權:他機關指名商調且該公務人員同意時,
原機關一個月內要放人至新機關。
並且加上高普初考限制轉調年限降回一年,
以利新人用調任方式逃走,而非透過考試,此可節省考訓成本。
理由:業務分配是機關主管的權限,分配不公實質上難以救濟,
實務上業務分配不公也常是一種具有合法形式外觀的霸凌手段
當事人難以透過行政救濟途逕手段進行救濟
如果公務人員即使搬家,也願意調走,其實已經很委屈了,
原機關不應該有擋商調的權力。
法規: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1項前段
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指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
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
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
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
之機關、學校任職。
行政作為面:
將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指名商調「應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部分刪除
並加上「各機關指名商調且該公務人員同意時, 原服務機關應准予該公務人員於
一個月內調任至新機關」
立法作為面:
(一)在任用法第22條再增加一項條文(可列第22條第5項)
「各機關指名商調且該公務人員同意時, 原服務機關應准予該公務人員於
一個月內調任至新機關」
理由:直接以任用法施行細則牴觸任用法之規定無效的方式,
讓原機關不再有擋商調的權力。
(二)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
將「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修回「一年內」
理由:與其把人逼到考走,不如讓人調走,還可以節省考試訓練成本。
: 案例四、不省人事要去聚餐不去要考試的
: 研習,我拒絕幫忙,說要去建議我
: 的考績
: 霸凌沒有追訴期,也要自行舉證,不然我很想跟風爆一波
案例四的文義看不是很明白,不過大致上對策同案例三所述。
綜上:
廣義行政權可以作為及立法權可以作為的部分,已分列如上
麻煩各位關注霸凌議題的長官、立委們
可以參考上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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