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任用法第22條
擷取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
依各該考試法規受有轉調機關限制人員,同時具有下列各款規定情形者,為親自養育三足
歲以下子女,得於限制轉調期間內,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之其他
機關服務,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並以調任一次為限
1. 請問已經沒有轉調限制了,但有3歲以下子女,只是工作地跟子女居住地不同,這樣還
能適用這條嗎?
2.最近看職缺有註明「無限制轉調情事」,那有3歲以下兒女的限制轉調者是否資格不符
?
本身工作10年沒背景想調回家照顧小孩,不知道該從何下手,希望以上能幫忙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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