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軍旅板板規管理及實施辦法第三次修正並實施
本次修正之板規業經大版主jobli核定,於104年2月1日正式實施,
故於軍旅版版面公告週知並永久置底,請各位版友參閱。
軍旅板板規管理及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第一次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二次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第三次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十日新增第十八條之一
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八日新增第二十五條並條次變更
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八日新增第二十五條之一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訂定之依據)
本實施辦法係依據 PTT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及參考軍旅板自由言論與紀律之民
情訂定之。
第二條(適用之範圍)
本實施辦法於在 PTT軍旅板領域內,適用之。
第三條(定義)
本板板規名詞定義如下:
一、板 友:係指於 PTT站內,使用 PTT所賦予權限,進行發表、轉貼、推噓之
帳號。
二、板 主:係指於 PTT站內,使用 PTT所賦予權限,進行發表、轉貼、推噓、
管理、獎勵及懲處之帳號。
三、爭議文章:係指板主(板友)以(依) PTT站規賦予之權限,發表、轉貼、推
噓,使看板引起爭議或後續法律訴訟之文章。
四、個案警告:係指板主以(依) PTT站規賦予之權限,採公告之型式警告違規板
友之行為。
五、刪文退文:係指板主以(依) PTT站規賦予之權限,刪除板友之文章並給予板
友負面評價之行為。
六、永久水桶:係指板主以(依) PTT站規賦予之權限,給予板友20年(7300天)禁
止於軍旅板發表文章/推噓文之行為。
七、違規檢舉:係指軍旅板發生違反板規規範或違規之情事時,板主及板友得視需
要以賦予之權限向組務板提出檢舉之行為。
八、專案處理:係指軍旅板發生違反板規規範或違規之情事時,板主得視情況以賦
予之權限執行專案處理之方式,鎖定原作者發表之文章、修改文章
標題為[專案],避免原作者刪除、編輯文章,收入精華區並宣導、
降低板友後續之輿論效應。
第四條(發文分類之定義)
一、哈拉:供板友發起主題閒談用。
二、徵求:供板友間徵求物品用,但不得涉及金錢交易與有關手機之一切事項,
違者依第十七條第三款處分。
三、問題:供板友提出問題請求解惑用。
四、心情:供板友抒發服役或退伍之心情感受,唯不得涉及應保守秘密之事項,違者
依第十七條第五款或第七款處分。
五、板友:供板友發表自介文用。
六、新聞:供板友發表與軍事相關之新聞,但以最近一個月內之新聞為限。
七、解籤:供板友於新訓抽籤結束後請求其他板友說明用,唯不得涉及應保守秘密之
事項,違者依第十七條第五款或第七款處分。
八、徵文:於舉辦徵文活動時供板友參與活動使用。
版友以各分類發表文章時,其文章內文之性質務須合乎所選擇之分類性質,如有不符
之情事者,版主得依第七條規定主觀裁決,並視情節依第十七條各款規定處分。
若同一版友連續兩次以上文章內文之性質與所選擇之分類性質不符者,自第二篇起
皆處以退文。
第四條之一(推噓文刪除與修改之禁止)
凡板友針對於本板所發表之文章下所為之推噓文,除經該發表推噓文之板友同意外,禁
止原發文者進行任何刪除或修改,如已獲得原發表者同意刪除或修改,必須於文章開頭
明確標註「已獲得原推噓文者(使用者ID)同意修改(刪除)」之字樣為證,如有板友因此
類行為而發生遭受侵害之情事,經其檢附證據向板主檢舉,且由板主審視確實成立者,
初犯者水桶七日,再犯者水桶十四日,三犯者永久水桶,除將證據附於公告為證外,如
因此發生違法情事,由雙方當事人自行依法律途徑解決。
第二章、板主權限
第五條(板主之定義)
本文所指之板主產生方式為經由板友推選且登記參選並發表競選文宣,經多數板友票
選或板主群討論而當選/遴選之帳號。
第六條(板主之權限)
板主得依PTT管理方所賦予之權限,進行發表、轉貼、推/噓、管理、獎勵及懲處。
第七條(板主主觀裁決權)
如有爭議及模糊事項者,得由本辦法賦予板主之權利主觀裁決之。
第三章、板友權限
第八條(板友之定義)
本文所指之板友產生方式為經由 PTT管理方認可之註冊資料且符合本板規定而申請之
帳號。
第九條(板友之權限)
板友得使用 PTT所賦予權限,進行發表、轉貼、推/噓等功能。
第十條(提起抗告)
對於不服板主之管理行為者之板友,得向組務板提出對其管理行為之抗告。
第十一條(板主罷免之提出)
板主若發生爭議情事或輿論譴責時,板友得依 PTT站規罷免機制執行之。
第四章、賞 則
第十二條(獎勵---一般獎勵)
板主得以 M文、文章置底、收錄精華與文摘和修改板標及進板畫面等方式獎勵板友持
續發表優良文章。
第十三條(獎勵---特別獎勵)
板主得以板上舉辦特殊之活動時及對板務有所貢獻者,給予有功帳號 P幣以茲鼓勵。
第五章、板主/板友責任
第十四條(板主之責任)
板主有視管理上之需要進行看板精華區、進板畫面、板標及文摘收錄之義務。
第十五條(處罰之種類)
板主有視管理上之需要行使個案警告、刪文退文、永久水桶、違規檢舉及專案處理之責
任。
第十六條(人身攻擊)
板友於同一文章內同一發文得以乙次嘲諷文句為限,並不得人身攻擊,經版友檢具證據
向板主檢舉,且經板主審視確實成立者,初犯者水桶七日,再犯者水桶十四日,三犯者
永久水桶,除將證據附於公告為證外,板友並不得於公告下之推噓文有任何足堪認定有
人身攻擊行為之字彙,攻擊特定全體之行為者亦同。
第十七條(禁止討論事項)
板友於本板發表之文章,不得出現下列事項,違反者處以退文:
一、非蓄意之公告文章。
二、非蓄意之替代役討論文章。
三、無義文章或買賣文章,包含空白文(因編輯而使文章內容完全消失且未自行刪
除而仍留存於版面者亦屬之)、廣告文、綜藝節目宣傳文與手機交易文等。
違者除退文外,併處水桶一年。
雖為合乎本版版旨之文章,但於簽名檔或推文中有廣告連結、類似廣告連結
或其他足以使版友感到不快之連結者,以廣告文論,經版友來信檢舉者,
初犯水桶七天,累犯水桶十四天,三犯永久水桶。
四、字數不達50字之文章,板主得視文章內容及第二章第七條之權利主觀裁決之。
關於字數不達50字之認定,以原文初次發文為準,標點符號、連結、
以修文方式回應推文、使用者之簽名檔均不計入字數之內。
五、國軍演習之一切資訊。
六、因心生怨懟而刻意洩漏部隊駐地、番號、主官(管)級職姓名、日常運作。
七、其他有足以洩漏國軍機密之疑慮者。
八、以回覆自己文章之方式意圖使自己所發文章廣為人知者。
九、鼓吹他人以違法方式逃避兵役者。
十、板規所未臻規範,但可能引起板友疑慮及爭議之文章,板主得以專案處理之方
式控管宣導之。
第十八條(轉錄文章與罰則)
依據 PTT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二編第一章第六條之規定,未經作者同意,於
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屬於看板違規行為;另依據板規第一章第一條
之自由民情規定,除轉錄之文章為最近一個月之新聞報導外,轉文者自他板轉錄他人
文章至本板前,概需徵求原作者同意並於文章開頭明確標註「已獲得原作者同意轉錄」
之字樣為證,並不得有以轉寄至自己信箱再發表或以其他足堪認定有故意規避取得原作
者同意而發表文章之行為,亦不接受以任何形式於文章發布後補正已獲授權證明之作為
。
若有以下之情形者,初犯者退文,累犯者水桶七天,三犯者永久水桶:
一、經板友檢舉其未經原作者同意,或有洗文章數之嫌疑者。
二、原作者因不願或不同意被轉錄而來信要求刪除其所發表之文章,板主並將於處分公
告中附上其來信。
三、經板主主動發現者。
四、發文者於他板回覆他人所發表文章再行轉錄至本版之備份行為。
第十八條之一(他版推文刪除義務與罰則)
為維護討論之單純性與避免因他版之推噓文致使版友誤解而產生非必要之爭端,自他版轉
錄文章至本版前,除須依第十八條之規定外,並負消除該文章於他版所生推噓文之義務。
不遵守義務者,除退文外,初犯併處水桶三十天、累犯併處水桶六十天、三犯併處永久水
桶。
第十九條(永久水桶之罰則)
板友發表之文章除新聞報導外,依據 PTT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二編第一章第六
條之規定,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屬於看板違規行為,且依據
PTT 使用者條款2.0「5.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規定」(a)妨害他人名譽或隱私權與(b)
張貼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
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均為違反使用者守法義務及承諾之行為。
同條款8-1拒絕或終止您的使用(2)亦規定:您同意本站得基於自行之考量,因您透過各
種方式威脅、恐嚇其他使用者,或其他本站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致影響言論
自由以及本站營運時,本站得拒絕為您提供服務並永久終止您之使用。
依上開規定,若有於本版刻意引起爭端,且噓文數達X1以上之情形者,處永久水桶,並
為避免有心人士不當利用,板主發布之處分公告中並毋須檢附證據,板友並不得於公告
下之推噓文有任何足堪認定有人身攻擊行為之字彙,若因刻意引起爭端而引發司法訴訟
之情事,並經版友以判決確定之處分書、判決書舉證屬實,版主得向帳號部提報刻意引
起爭端之版友為不受歡迎使用者,發布之提報公告中並毋須檢附證據。
第二十條(替代役與軍事訓練役引戰之禁止)
一、凡於軍旅板上主動發文,或於推噓文中意圖引起板友對替代役與軍事訓練役有攻
擊行為者,除處以永久水桶外,並得保留對行為人之告訴權。
二、應於替代役板發表之文章誤發表於軍旅板者,刪除其文章並勸導轉發至替代役板
,再犯者退文。
第二十一條(推噓文刻意引戰之禁止)
如有於文章之推噓文中以隨意推文、故意嘲諷他人等行為意圖引起爭端者,經版友檢具
證據向板主檢舉,且經板主審視確實成立者,處以永久水桶,除將證據附於公告為證外
,板友並不得於公告下之推噓文有任何足堪認定有人身攻擊行為之字彙。
PTT 使用者條款2.0「8-1拒絕或終止您的使用(2)」亦規定:您同意本站得基於自行之考
量,因您透過各種方式威脅、恐嚇其他使用者,或其他本站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
為,致影響言論自由以及本站營運時,本站得拒絕為您提供服務並永久終止您之使用。
依上開規定,若因刻意引起爭端而引發司法訴訟之情事,並經版友以判決確定之處分書
、判決書舉證屬實,版主得向帳號部提報刻意引起爭端之版友為不受歡迎使用者,發布
之提報公告中並毋須檢附證據。
第二十二條(對板主性騷擾行為之禁止)
凡對本板任一板主以水球、信件為性騷擾之行為者,除公佈行為人之水球、信件並處
以永久水桶外,並得保留對行為人之告訴權。
第二十三條(政治文與推文之禁止)
為維護軍旅板之中立立場,發表之文章與推噓文中,不得出現任何足以認定有政治意味
之字彙或代稱,或發表具有政治評論性質之文章,違反者處以水桶30天。
第二十四條(張貼他人個人資料之禁止)
依據 PTT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二編第一章第六條之規定,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
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公開之個人資料,屬於看板違規
行為,若有板友於本板文章或推文中未經同意公佈他人FB、LINE、推特、微博、撲浪或
前述之資料,經版友檢具證據向板主檢舉,且經板主審視確實成立者,處以永久水桶並
以退文刪除該篇文章或推文所在之文章,板主發布之處分公告中並毋須檢附證據,板友
並不得於公告下之推噓文有任何足堪認定有人身攻擊行為之字彙,雙方因此所衍生之法
律糾紛,由雙方當事人自行依法律途徑解決。
第二十五條(多重帳號處分)
依據 PTT多重帳號管理辦法,每人最多可擁有五個帳號,板友因其所擁有之主帳號違反
板規而遭受水桶處分,致使無法於板上發言而以分身帳號發言或推噓文者,經板主發現
或板友舉證向板主檢舉,板主得檢具相關事證依程序報請小組長送帳號部多重帳號處進
行多重帳號查詢。
如經多重帳號處查證屬實者,依多重帳號處所發公告予以處分。
除經公告砍除帳號與退註者依多重帳號處公告處分外,主帳號與分身帳號亦受連帶處分
,其處分規範如下:
一、 主帳號於水桶處分中以B帳號發表文章或推噓文,經查證屬實者,主帳號除原處分
水桶期間外,追加水桶30天,B帳號所發文章皆以退文論處,並自組務查詢結果回
報日起算處以水桶十年。
二、 主帳號與B帳號於前款狀態中,又以C帳號發表文章或推噓文,經查證屬實者,主
帳號除前款所受水桶處分期間外再追加水桶60天,B帳號追加30天,C帳號所發文章
皆以退文論處,並自組務查詢結果回報日起算處以水桶十年。
三、 主帳號與B帳號、C帳號於前款狀態中,又以D帳號發表文章或推噓文,經查證屬實
者,主帳號除前款所受水桶處分期間外再追加水桶90天,B帳號追加60天,C帳號追
加30天,D帳號所發文章皆以退文論處,並自組務查詢結果回報日起算處以水桶十年。
四、 主帳號如經查證屬實擁有五個以上(含五個)帳號者,所有帳號皆處永久水桶,文
章皆以退文論處。
第二十五條之一(多重帳號處分-跳板)
凡同一版友同時以一個以上之IP於本板進行發表文章或推噓文之行為,且有明顯違反板規
所定之各項行為時,除得依板規處分外,並同時送帳號部進行多重帳號查詢與浮濫註冊帳
號。
第二十六條(板規之修訂與增補)
板主對於未臻之板規,得尊重多數板友之意見進行協議而修改或發佈。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七條(快速連推與但書)
板友得以使用本板開放快速連推之功能,享受本板言論自由之風氣,惟不得違反第五
章所規範之情事。
第二十八條(板規修正之歷程與保留)
板主應收入實施辦法之修訂歷程於看板精華區。
第二十九條(緩衝期間之開始與廢止)
本實施辦法草案為利板主及板友緩衝對應,於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發佈,若無窒礙難
行之處爰自一○四年二月一日公告為正式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過渡期之適用與但書)
自發佈至公告前之過渡期間,板主應以規勸之方式勸導並尊重板友,且板友應以視同
為正式板規之態度尊重板主,惟情節重大者板主仍得依第二章第七條賦予之權利主觀
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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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桶█ █水桶█ █水桶█ █水桶█ ∞ █水桶█ █水桶█ █水桶█ █水桶█
█一週█ █兩週█ █15天 1 個月 ∥ 2 個月 3 個月 6 個月 █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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