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規4.3板修正草案
原來:
四、板主之權力與義務與行政原則:
10.各板主對於檢舉應獨立裁定,無須與其他板主討論,若被處分者對
做出處分之板主所為之裁定有異議,應先向判決之板主私信申訴後,
才能請求全體板主做出共同仲裁。
變更為:
四、板主之權力與義務與行政原則:
10.各板主對於檢舉應獨立裁定,無須與其他板主討論,若被處分者對做出處分
之板主所為之裁定有異議,應在執行水桶後十四日內向現任任意板主私信
申訴,讓全體板主做出共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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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
五、罰則
13.加重、減輕、特赦條款
(1) 累犯或顯然故意違規者,板主得自行決定是否加重2~5倍水桶期間
變更為:
五、罰則
13.加重、減輕、特赦條款
(1) 兩年內累犯者,板主得自行決定是否加重2倍水桶期間。
顯然故意違規者,板主得自行決定是否加重5倍水桶期間。
預計11/09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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