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土龍FB UBAO事件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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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看起來是要進行法律訴訟,Aka - 電競法律攻防戰囉。
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會演變成這樣,但後續的結果就是看雙方後續能補充的證據來在法院上
決定勝敗惹。
這邊來帶大家解析一下 UBAO 的聲明
***純個人淺見,不代表任何一方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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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點
內容就我這個業內人士來看會覺得有點怪, 正常選手怎麼會僅陳述他認為的「提供勞務
上班時間內,絕對聽從 PSG TALON 戰隊之指示安排,無任何違約」,正常要出來喊話不
是應該要說本人為隊伍盡心盡力,鞠躬盡瘁、全力以赴嗎?還是這邊他想表達的是「我上
班時間都是很認真的,下班後不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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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點
單純澄清網友質疑的沒有代打、涉及假賽等嚴重違規事項,該做也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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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點
重點在於「本人拒絕簽名;PSG TALON 惡意解約之行為,未來將以法律途徑解決。」這個
也很怪,正常就按照合同解約條件走,有解約金就給不就完事?「惡意解約」一詞也是很
妙,解約就解約金付一付或該預告就預告,哪有什麼「惡意」解約啦,不過都說要走到法
律途徑了,就律師對律師去解決囉。
Btw,如果我記得沒錯的話塔龍簽約都是用香港母公司(塔龍香港電競有限公司),且合
約上約定為依照香港法。但我不知道這幾年有沒有變化,如果仍保持之前的合約架構,那
看來這波 UBAO 要請個香港律師來處理了。
當然以 LCS 實際案例為例:合約內如果有寫到公司可無條件解約選手不得請求解約金(
或解約金為0元),那不給也是沒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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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點
看起來就是在補充第3點的「惡意解約」以及反駁 PSG 的聲明並指控 PSG Talon 搞事,
意圖惡意損壞 UBAO 名聲。
但承第3點,若合約內有規範好,真的要雙方都同意才能解約?正常電競選手契約不是都
有寫好解約條件跟條款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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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點
這很聰明也很好,讓社會大眾與網友自由評論,給五星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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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鬧成這樣,最終不論 UBAO 或 PSG 都不會有一方是贏家,這肯定是一個雙方與
PCS 聯盟都受傷的結局。
對於 UBAO:
若真的跟前東家們連續起爭議並鬧上法院,如果最後判決不是 UBAO 勝訴而是不起訴或敗
訴,這或許會讓未來的新東家或潛在隊伍在評估上更謹慎一些。 而即使勝訴了,這中間
會消磨掉多少時間?這段時間 UBAO 是否能加入其它隊伍並好好的参與競技賽事?其它隊
伍是否願意在訴訟期間簽下他呢?...
對於 PSG:
未來和選手簽約時會面臨選手在合約條款上有更多的要求來保障自己的權益,或是擔心表
現不佳可能便會在季中失業的選手就不會考慮加入 PSG。
土龍爸爸想說的話:
1. 體育與電子競技選手的高度與成就是由努力來決定的,絕對不會是用天分來決定。天
道酬勤,不努力的選手一定很快就被其它更努力的選手淘汰。
這邊引用一下Showmaker採訪時說過的話:「天賦跟努力哪個重要?」我會說是天賦比努
力更重要。但現在想當職業選手的人中沒有不努力的,一個都沒有,都是很有天賦還特別
努力的人,努力只是基本而已。
是說韓國不只 LCK 一隊,連二隊 CK 乃至三隊青訓的新人每天都是拚14~16+小時,他們
絕對不會跟你提「提供勞務上班時間內,絕對聽從戰隊之指示安排,無任何違約」這種話
齁。
2. 雖說台灣電競的勞工環境絕對還有再進步的空間,但還是希望選手們在簽約前請務必
再三確認合約內容,一份好的合約可以有效的保障選手的權益。千萬不只是讀過去就簽,
而是要看清楚並弄懂合約每一個字句的含意與內容再簽字,這超級超級超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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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PSG 經理土龍分享他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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