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國家研究院科學學術研究院板主自治條例

看板 Acad-Affairs
作者 Jasy (傑西)
時間 2017-04-03 23: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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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研究院科學學術研究院板主自治條例 2015. 3.25 制定 2016. 1. 6 修正 2016.12.22 修正 2017. 4. 3 修正 第零章 總則 本自治條例依本站《組長權力義務規範》第2章第2條「組規制定權」、第4條「板主 任免權」、第7條「看板監督權」制定之。 第一章 板主公權資格 1.通過本站身份認證,登入次數 200 次以上且有效文章數 100 篇以上。 2.板主任命時,其退文數為 1 篇以下、在該板未受 1 年以上水桶處分。 未受本群組、本組裁決為永久禁止任板主職務。 若在本組曾受免職板主處分,則免職需已超過 1 年才得再擔任板主。 3.本組連署規定: 贊成數大於反對數 10 以上,組長可視看板狀況事先公告贊成大於反對數即可。 發起人本人之連署不計入連署票數。 其餘依國家研究院之群組規定。 第二章 板主請假 1.板主不得連續 7 日未上站,若因故未能上站請至 Acad-Affairs 板請假或寄達信件 告知組長。 例: 本組板主上次上站日為1/01,至1/9再度上站即違反此規定,1/8上站則未違規。 2.請假理由請確實填寫,不得虛偽填報(若涉及隱私,可於私信跟組長另外告知),   違者得視情節處申誡或停職處分。 假單請註明職務代理人,板主獨任時職務代理人則為組長。 3.請假日數最高為連續 30 日。 有特殊事由經組長專案核准得再延長 30 天,共計 60 天。 若因超過 90 天未上站由本站系統免職或違反本站其他法規者,依本站規定處理。 4.一年內不得請假 91 日以上,91-105日申誡一次,106-120日申誡兩次,逾 120 日 則直接免職,請謹慎使用。 5.板主連續 7日未上站也未事先請假者處申誡乙次,若 16 日以上則暫時停職並申誡 兩次。 被檢舉板主逾 30 日未上站者,得逕予免職,避免妨害板務運作。 板主累計申誡兩次停職 15 日,累計申誡三次則免職。 6.板主得對未上站之原因於公告後 15 日之內,提出解釋或補請假,若理由正當得予免 罰或減輕處罰。 7.板主不服本組依本規則所為之處分,得依相關規定向國家研究院群組提出申訴。 第三章 實習板主 1.實習板主由組長依本自治條例規定,任命適當人選擔任。 本組板主行使「申請板主權」申請實習板主,準用本自治條例。 2.實習板主任用資格條件如下: (1) 登入次數 100 次 / 有效文章 50 篇 / 無劣文 (2) 具有熱忱、固定上站 (3) 經群組長、組長或該板板主推薦,具管理該看板所需之專業背景 3.實習板主權力責任和板主同,須遵守站規及本組各項規範。 組長有權中止不適任實習板主之實習,予以免職並得拒絕其再擔任本組板主。 4.板主若申請實習板主,應指導實習板主執行板務並負連帶責任。板主有責任輔 導實習板主成為正式板主。 5.申請實習板主之看板,若實習板主於實習期間表現不佳,得由該板所有正式板主 決議,撤銷實習板主之申請,該實習板主即應免職。 6.實習板主實習 3 個月後,將在該看板進行正式板主資格投票。 投票進行前,實習板主必須滿足登入次數 200 次 / 有效文章 100 篇 / 無劣文。 投票得申請提早至實習滿 1 個月或延後至實習滿 6 個月。 若組長在該看板徵人,有額外規定時,以看板公告為準。 而各板自治,除特殊需求提出申請外,都皆依此法辦理。 第四章 判決強制執行 1.本組審理申訴案時,若組務判決書判決主文為變更原處分或撤銷原處分,並已載明 罰責(例: 減輕為、改處警告或水桶n日等處分),板主即需遵循組務判決執行。 2.板主若不服判決或認為窒礙難行之處,可向組長提出再議,再議以一次為限。 3.若本組再議維持原判,板主亦不願遵循減輕或更改處分,本組得依國家研究院管理 總則第七章第3條停權其板主職務最長六個月,並限期改善直到其依判決執行為止。 判決得由該板其他板主或組長代為執行,不得拒絕。 4.板主若不服職務停權處分,請直接向國家研究院群組長申訴。 第五章 板主懲戒 1.依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第 七 章第 3 條: 列為本站或本組不受歡迎使用者不得擔任本組內看板板主。 經帳號部判處停權、退註(退註為懲處性)者,由小組長予以免職。 經板務部、法務部停權者,視情節予以免職或停權處分。 經本站各部開處罰單者,予以申誡。 板主違反小組長事先制定之組規,達免職標準,由小組長予以免職。 板主之管理對看板造成重大危害時,由小組長予以免職。 小組長直接撤銷板主職位時,需詳細說明免職原因並公告於小組組務板。 2.本組板主懲戒處分如下: (1) 免職 (2) 停權一月以上六月以下 (3) 申誡 免職處分減輕者為停權六個月。 停權處分減輕者減輕二分之一。 停權處分減輕者得減至 15 日,停權 15 日處分仍過重者得減為申誡。 3.板主有不當管理、經檢舉認定為失職不作為或其他不適任之行為,得予申誡; 累積申誡兩次,得予停權; 停權後再受申誡以上處分或累積申誡三次應予免職。 (此點和第二章之處分,可合併計算) 第六章 附則 未盡事項適用本站及國家研究院群組規範。本規則自公告日起施行。 ※修正第一章第 2 條、第二章第 1 條。 組長 Jasy、annechu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143.1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ad-Affairs/M.1491233453.A.0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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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chu 附議 04/06 02:11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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